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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园:广场舞音量过大可罚1000元

儿童公园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擅自在公园放生最高罚50元,公办公园内的会所、宾馆要求立即整改或拆除。昨日,《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修改稿)》(简称三审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今日表决。

公园会所

不给缓冲期 立即整改或拆除

此前的二次审议稿中曾规定,政府管理的公园,禁止建设、经营会所、酒吧、夜总会、酒店、宾馆等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商业服务设施;禁止将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改建为商业服务设施。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要求在条例实施三年内拆除或整改。

三审稿则采取“一紧一松”区别对待:政府管理的公园内的会所、酒吧、夜总会、酒店、宾馆等与公园功能无关的高档商业服务设施,不给缓冲期,要求条例实施后立即整改、拆除或收回;对其他已建成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设施,只要求在条例实施五年内拆除、整改或者收回。据了解,条例预计明年颁布实施。

类似的情况还有公园管理用房,之前二审稿规定只要出租、出借都要求及时收回。三审稿则规定:已出租、出借用作会所、酒吧、夜总会、酒店、宾馆等与公园功能无关的高档商业服务设施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收回;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在条例实施之日起五年内收回。

罚款个人上限从两百提至千元

公园噪音

二审稿规定,公园管理方发现游人有违反公园内功能分区和环境噪声限值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采取暂时关闭公园相关电源等方式予以制止。二次审议时,有代表提出,不少游客都是自带电源,关闭电源对其无效,且可能危及其他游客安全。

对此,三审稿规定,违反规定的音量限值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无论是属于集体活动的,还是个人活动,都可以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集体活动处罚对象为活动组织者或者乐器、音响器材的携带者,下同)。而之前的二审稿对个人活动的最高处罚标准为200元。

此外,在限制时段(每日13时至15时和22时至次日8时)开展噪音较大的健身娱乐活动,集体活动处罚标准仍维持最高1000元,但个人活动最高处罚标准则由1000元降至200元。

其他方面,三审稿大体维持二审稿规定,如禁止在非健身、娱乐活动区域和距离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50米以内,禁止在纪念性公园的主要纪念区域开展健身、娱乐活动;公园内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权威解读

公园内酒店会所要么转型要么拆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魏强:公园会所等要求立即整改或拆除,是国家今年10月出台的《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中明确要求的;而对国家没有明确要求的,考虑到广州市大部分公园签署的租赁合同要到2020年到期,为避免大部分公园因合同违约而导致高额赔偿,故将整改时间定为5年。

魏强:就算价格大众化一点也不可以。对公园商业设施,我们立法的核心宗旨是“还园于民”,让公园姓“公”。所以,以后新建的公办公园,肯定是不可以再新建会所、酒店、酒吧等;而对现有的,它要么转型成为小卖部、餐厅、茶座、咖啡厅等公众需要的商业设施,要么就拆除。